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农民工“讨薪”指南,依法维权过个踏实年
分享到:
作者:吴亚男  发布时间:2022-12-22 09:00:09 打印 字号: | |

防疫政策的调整让今年回家过年的人心中少了些忧虑,

但辛苦一年拿不到工钱的老问题

仍然让回家的在外务工者们头疼,

今天小编就以身边的案例为大家支支招,

让大家安安稳稳过个年。


案情回顾

原告胡某亮、谢某平诉称:2022年6月22日,被告皇甫某承包罗平县腊山街道砌墙工程,雇请二原告胡某亮、谢某平为其做工,双方口头约定工钱为200元/天,原告胡某亮一共砌墙21天半,工钱4300元。原告谢某平一共砌墙19天半,工钱3900元。


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钱,被告承诺10日内支付,支付期限届满后,二原告一直不停的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调解经过

在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经与被告沟通,被告辩称自己找人做工师傅的工钱是200元/天,小工的工钱为150元/天,胡某亮、谢某平都是小工,工钱应为150元/天。另胡某亮做工天数21天、谢某平做工的天数为17天半。


因双方只是对做工的单价和天数存有异议。罗平法院主持双方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任何纸质雇佣合同或欠款凭证对做工的单价和天数予以证明。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皇甫某于2022年11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亮工钱3225元、原告谢某平工钱2925元。



如何依法取得酬劳?

一、依法签订合同,维护合法权益:做工前,能签订书面的合同,就不搞口头的约定,签约时劳动者应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地点、劳动报酬、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约定。

本案中,二原告在与被告做工时,双方只口头约定做工的工钱、内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导致完工后,双方对做工的天数、工价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且没有任何证据提供给法庭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普遍的劳动者在做工过程中介于人情碍于面子都不会与“东家”签订书面合同,这就导致双方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产生矛盾,最终对簿公堂。

二、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做工时应对每天做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由雇主和雇员同时签字确认;在追讨工钱的过程中要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不可采取聚众闹事、“摇旗呐喊”、扰乱办公秩序等过激的行为或者暴力手段。若雇主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以出具欠条、邀请第三人在场、合法的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好证据。

本案中,二原告在工程完工后,未与被告进行结算且没有欠款证明。导致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提交,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二原告是否与被告存在做工事实、做工天数、做工单价、劳动报酬是否支付等存疑。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双方无证据提交,空口无凭,法官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下,即可能作出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不利的判决。

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责任编辑:罗平县法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