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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受失信影响,外地的他主动“现身”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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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求哲  发布时间:2023-05-30 08:55:5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5月24日,被罗平法院采取限高而无法购买机票的赵某,及时向承办法官交纳了案款1800元。

2022年6月,刘某与赵某签订承揽合同,由赵某粉刷刘某房屋外墙,刘某预付赵某3000元,在施工过程中,两人因故发生争执,工程未完成,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赵某返还预付款3000元。本案经罗平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并由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工程预付款1800元。赵某嘴上表示对判决不服,但并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赵某也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刘某于2023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

罗平法院执行局受理本案后依法查询了赵某的财产信息,并于2023年5月23日对赵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4日,执行员就接到赵某的电话,赵某表示自己父亲生病住院,自己在外地要赶回去照料老人,但无法购买机票,所以询问是什么原因。执行员告诉赵某,因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赵某辩解称自己是对判决不服气,所以不给钱。执行员告知赵某,对于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赵某就有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也仅有1800元,只有赵某履行完毕,法院才能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心急如焚的赵某遂交纳案款1800元,执行员确定案款到账后,即刻解除了赵某的限制高消费。随后确认赵某已经成功购买了机票。执行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案款后,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律链接:

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会受到限制:(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被执行人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