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法院大水井中心法庭根据女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出2023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2对申请人王某1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2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王某1。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1 与被申请人王某2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通过微信、短信对申请人进行威胁并侮辱责骂,经派出所民警3次出警并批评教育均未有改善,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王某1 的正常生活。遂王某1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裁判结果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1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王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侮辱、责骂,其提出的条件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大水井中心法庭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派出所送达了裁定书。
经联合工作组调解,王某2当场表示,会与王某1进行友好协商,也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使用暴力解决问题。之后承办法官又对王某1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切不可冲动妄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更不能伤害到他人。
法官说法
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及时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也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在提出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据供法院审查。
法官寄语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