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01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9.28克给许某某以及被告人查某某、毕某某。
查某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01月期间,多次从李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1.38克贩卖给高某甲。
毕某某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94克给高某甲。
高某甲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从毕某某处多次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9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高某甲单独以及分别伙同陈某、高某乙四次向查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1.3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
陈某于2022年12月9日出资6000元与高某甲共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9克,多次将15.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
高某乙于2023年1月5日、7日两次共转账6800元给高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贩卖,并多次参与被告人高某甲贩卖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查某某、高某甲、毕某某等6人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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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