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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每周一“法”】学生溺水身亡,学校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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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院案例改编  发布时间:2023-06-30 16:21:4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以来,罗平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和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工作要求,积极回应群众法治新需求,不断丰富法治宣传内容,汇编本院“普法小故事”以案释法。

下面来看看本期的小故事吧!

第二期

案情简介

小喻系被告职校在籍学生。某日,小喻邀约6个同学到某游泳池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喻溺水死亡。小喻父亲以“其子死亡时,仍在学校安排的企业实习期内,学校仍对原告之子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学校对其子小喻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近6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喻在实习、国庆放假期间自己到经营性游泳场所游泳不幸溺水死亡,与学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对其死亡无过错。鉴于其死亡时还系学校学生,结合原告的家庭状况,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较为妥当。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小喻父亲各种损失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小喻父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学校对在校学习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以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学生在校外就不再属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应由学生自负其责。本案事故发生在实习期间且在国庆放假期间,超出了学校的职责管理范围,系学生自己到经营性游泳场所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学校无法预知。事故发生与学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对其死亡无过错,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来源:罗平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