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共有8家人,都还没有付工钱,这么多年了,实在是没有办法.......”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大水井法庭接待了这样8位当事人,八位当事人纷纷向法院起诉罗平县某建筑公司及项目经理吴某,要求支付拖欠8人工钱合计152925元。
案情回顾
原来在2015年,罗平县某建筑公司承包鲁布革乡某小学项目工程,吴某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8位原告为该项目劳务工人,分别从事主体建盖、涂料、水电工等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吴某将下欠工钱列出花名册后一直未付款,8位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建筑公司及吴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了解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询问情况。黄某表示吴某当时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但目前暂时联系不上,2015年确实存在承包工程和拖欠工资的情况,黄某也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优先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几经走访,终于联系到了被告吴某,同时大水井法庭为涉案农民工加急办理案件,将8名农民工工资追讨到位,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农民工是劳务用工市场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工资权益国家给予明确保障,任何用工单位都不得拖欠农民工合法劳务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