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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计无小事,全庭出动让农民工不忧“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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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瑶  发布时间:2023-07-28 08:50:16 打印 字号: | |

“我们一共有8家人,都还没有付工钱,这么多年了,实在是没有办法.......”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大水井法庭接待了这样8位当事人,八位当事人纷纷向法院起诉罗平县某建筑公司及项目经理吴某,要求支付拖欠8人工钱合计152925元。

案情回顾

原来在2015年,罗平县某建筑公司承包鲁布革乡某小学项目工程,吴某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8位原告为该项目劳务工人,分别从事主体建盖、涂料、水电工等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吴某将下欠工钱列出花名册后一直未付款,8位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建筑公司及吴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了解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询问情况黄某表示吴某当时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但目前暂时联系不上,2015年确实存在承包工程和拖欠工资的情况,黄某也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优先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几经走访,终于联系到了被告吴某,同时大水井法庭为涉案农民工加急办理案件,将8名农民工工资追讨到位,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农民工是劳务用工市场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工资权益国家给予明确保障,任何用工单位都不得拖欠农民工合法劳务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来源:罗平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