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为群众办实事】执行一案、普法一次、教育一片
分享到:
作者:赵源  发布时间:2023-10-23 16:19:16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既是确保胜诉者权益得以兑现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宣传的有效手段,要求执行干警在强化执行手段的同时,将法治宣传贯穿到实际执行工作中,让老百姓更加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用普法带动执法,减少老百姓在法律上的思想误区。

2023年10月12日上午10时,罗平县人民法院板桥中心法庭联合执行局,强制执行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同为罗平县板桥镇金鸡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村民,且为邻居,2020年2月29日被告佘某拆旧建新,与原告方发生争执,原告方认为地基线占路,后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路面宽为2.73米,被告佘某的儿子代佘某签字捺印。后被告建房,将房屋二层以上部分建盖到道路上,砌围墙将道路占用50公分左右,在建房结束后于2021年2月17日用空心砖把原2.73米的通道部分堵塞,仅够人员通行,影响了原告车某等七家人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

板桥法庭到现场巡回开庭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佘某自行拆除堵塞在通道上的空心砖墙体等障碍物,保持道路的正常通行。被告佘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场已经聚集大量围观群众,为有效维护现场秩序,板桥法庭及执行干警还同时对围观群众开展了普法活动,以生动形象的现实案例向群众进行了宣传,做到执行一案、普法一次、教育一片。


在执行干警的指挥下,申请人积极快速的拆除空心砖墙体及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来源:罗平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