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为此,人民法院做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积极进展?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问题?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10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有关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会议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询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回答了询问。
据悉,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47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8.6万件、民事案件98.3万件、行政案件27.8万件、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3万件。2018年至2022年受理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数量较上一个五年增长76.7%。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为促进蓝天碧水净土“生态颜值”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同步提升,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一方面,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审结涉环境污染一审案件4.2万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
另一方面,服务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审结涉自然资源一审案件116万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此外,人民法院坚持服务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服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审结涉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一审案件18.9万件,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为跟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民法院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目前,已有30个高级法院及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等中级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包括基层法院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13个。
人民法院不仅着力于深化案件集中管辖,还积极探索借力“外脑”助审。
“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特点,建立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专家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福建等地法院建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湖北等地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促进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质效。
还有通过同堂培训、协同司法和相关部门携手把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融为一体、落到实处。
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并通过《昆明宣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2019年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已收录三清山巨蟒峰保护案
左图为三清山巨蟒峰原始面貌,右图为被告人通过电钻钻洞并打入26枚岩钉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曾这样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理念一新天地宽。
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专题询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高友东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提问,张军回应道:
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本在于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到实处,落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本身就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关系的体现。没有绿水青山就没有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本身就是为了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让全体人民、子孙后代拥有了永续发展的基础。这个基础也就是人民心目中的金山银山,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最宝贵的财富。
做实这样一个审判理念,以司法审判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首先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到实处,以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建设。
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绿色发展的理念,系统保护的理念,最严法治的理念和协同治理的理念,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到实处,把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
人民法院尤为注重恢复性司法,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积极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
杨临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专题询问中,就全国人大代表邹宁的提问回应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是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效。
在生态环境中有四个特点,预防性、恢复性、公益性、多元性。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采取了有力的措施。
比如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原地修复为原则,异地修复为补充等资金使用规则。创新执行方式,指导各地法院用好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特色举措。
技改抵扣就是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将污染企业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地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样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
还有碳汇认购,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将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作为一个新型财产权益,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个新的有益的探索,以及代履行等各种执行方式,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不是简单一判了之,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修复选项。
在2023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为此,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坚持对环境资源违法和犯罪行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依法视情对行为人选择或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
报告指出,要使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通过公开审判、释法说理,强化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刻理解、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自觉维护。
江苏法院审理的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违法“放生”乱象,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必须坚持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的司法理念,积极主动促推司法衔接配合,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环保法治宣传等方面协同发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与源头治理双赢多赢共赢。
今年全国两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将完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范司法鉴定等纳入交流会商事项,在解决制约司法工作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上充分凝聚共识、共商解决之道。
报告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虽分工不同,但根本统一于党的领导、统一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行政审判始终,主动与政府及其部门沟通,促进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共同把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解决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