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基本权利之一。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罗平法院依法审结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原告A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2023年4月19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邮寄《查阅会计账簿通知函》,该函明确写明查阅目的及查阅、复制的内容。被告B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签收了原告A公司的《查阅会计账簿通知函》。被告B公司以原告未向被告说明查阅目的,认为原告有不正当目的,因此未向原告A公司提供上述通知函内的材料供原告查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A公司已经履行了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被告B公司拒绝查阅。原告方在邮寄给被告公司的《查阅会计账簿通知函》中已经明确查阅目的,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提供会记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A公司查阅。宣判后,被告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重要权利,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其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公司明确拒绝其查询会计账簿,或在法定的期间内(15日)未予答复,方能提起知情权诉讼。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既保障了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因股东滥用诉权而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当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一方面,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慎重对待,为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且应当注意只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总之,公司不能不当限制股东的知情权,但股东要顺利“查账”,也须遵循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对于“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