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为啥结局竟是自讨苦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初,王某一行三人到罗平欲找刘某甲追讨欠款。三人赶到刘某甲户籍地时,只有其儿媳陶某一人在家。在陶某明确表示与刘某甲关系不好无法提供帮助后,王某将其年近七旬的岳母丁某独自留在陶某家中,期间丁某一直尾随陶某。陶某不堪其扰,便打电话让丈夫刘某乙开车回来,打算坐车出门暂避一时。怎料丁某竟还尾随陶某,阻挠刘某乙开车离开,且欲强行进入车内。刘某乙在阻止丁某上车的过程中,致使丁某跌倒受伤。后丁某将刘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父债子偿”这一陋习也早已被法治社会所摒弃。刘某乙夫妇没有义务替刘某甲偿还欠款,更没有义务协助王某等人联系刘某甲。丁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某乙及其家人的住宅安宁和人身自由,并侵犯了刘某乙对其车辆享有的物权。针对丁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刘某乙有权进行制止,且其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刘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丁某的全部诉求请求。本案宣判后,丁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我们相信,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及家人的住宅安宁、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即便对他人享有合法债权,也必须用合乎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诸如“进入他人住宅不走”、“教唆老人尾随他人”、“强行进入他人车辆”等行为是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这些行为也与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我们也相信,任何人都希望在自己及家人的住宅安宁、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法律能允许自己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这也正是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免责事由的立法缘由。丁某及其亲属应从本案中汲取教训,知法守法,莫再让有理成无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