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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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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家胜 彭丽  发布时间:2023-11-28 16:18:33 打印 字号: | |

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但这笔钱的法律性质却难以确定,分手索要时,往往争议不断。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能否主张返还?

一起进入今天的《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丽于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恋爱同居生活期间,小明通过微信、龙支付、支付宝等多次转账给小丽,合计8万余元。小丽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明合计2万余元。

分手后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丽返还其5760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小明:我们恋爱并同居生活,她因此获得利益,所以她要返还我5760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小丽:转账是为了表示爱意,并最终确立恋爱关系以至达到结婚的目的,同居期间我和小明相互都有转账,这种转账属于相互赠与性质。并且这些转账大几乎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我也为其投入了精力、金钱,耗费了青春。这根本不属于不当得利!


争议焦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丽恋爱同居生活期间,为了维系双方恋爱同居关系进而结婚,原、被告之间互有大小额不等的多笔款项往来。

由于情侣关系的特殊性,原、被告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赠与、钱财混用的情形。

但被告小丽要求原告小明为其购买手机5800元,被告小丽因购车缺钱,要求原告小明转款20000元首付及之后代被告小丽支付2个月车贷共7600元,合计33400元,分手后,小丽承诺返还该两笔款项。

该两笔款项超出了普通人针对非特殊关系人赠与的一般经济能力和意愿,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即小丽返还小明为其购车首付20000元及代付车贷7600元,为其购买手机5800元,合计33400元。



来源:罗平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