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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赡养老人纠纷起 多方调解亲情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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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瑶  发布时间:2023-11-28 16:56:05 打印 字号: | |

赡养老人

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更是法定的义务


近日,罗平法院大水井法庭联合多部门于三天内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与丈夫(已故)育有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四个儿子以及韩某5、韩某6、韩某7三个女儿。陈某现已82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体弱多病,经常到医院接受治疗。自2013年陈某丈夫去世,四子便自行协商轮流赡养陈某,陈某独自居住,由四子提供食物。



近三年,子女间常因陈某就医问题发生争执。

陈某遂将四子诉至法院,要求兄弟四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收到诉状之后,承办法官立即向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梳理案情。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和教育性,承办法官决定联合大水井司法所、综治办以及派出所到当地村委会进行巡回调解。



联合调解


陈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四人作为子女应当团结友爱互助,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综合考虑陈某的实际花费、当前身体状况、诉讼请求和子女的履行能力,陈某与四子达成调解协议: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四人每人每月支付陈某赡养费300元,并就陈某居住、就医治疗等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且韩某2当庭履行了当月赡养费。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加强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心,为老年人打造更为优质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每个家庭,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仅仅是“给钱了事”的问题。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更不能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不仅是家事,更是国法。罗平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落实到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老年人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罗平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