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离婚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小明与小红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一起生活,未生育子女。2023年3月28日,小红以双方性格不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小明以双方结婚已向女方给付彩礼数万元,且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4年1月9日,小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小红返还彩礼8.2万元。
案件受理后,通过开庭审理,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小红以双方已领取结婚证并已在一起生活,给付的彩礼已用于购买嫁妆,拒不同意返还彩礼。
· 彩礼的返还?
庭审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即将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制定的意义。
特邀调解员了解彩礼的风俗习惯,用情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小红向甲方返还彩礼1万元并当庭履行。
确定彩礼的返还,会根据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及实际生活的情况,还需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嫁妆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再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过高的彩礼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大家应该倡导正确的恋爱观,共同摒弃高价彩礼,以实际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筑良好道德新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4〕1号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