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详情
舒某承包曲靖市沾益区一公园建设工程,将其中的铺砖工作分包给李某,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舒某应当支付劳务费183000元给李某。之后,舒某向李某支付了140000元,剩余43000元一直未支付,双方就劳务费的支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02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采取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舒某的银行账户、微信等执行措施,但其名下账户仅有零星余额,远不足以完全支付。次日,被执行人舒某主动致电承办人,恳请协商处理,为了表达诚意,其主动转款1000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说明其现实状况,要求对下差的33000元分期支付。
为避免被执行人以和解之名逃避执行,承办人及时向其释明关于执行和解以及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其表示完全清楚明了。经执行干警与申请人李某沟通,李某同意协商处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期满前,承办人通过电话督促提醒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满口答应,但还是失约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又向舒某作了多次释法明理工作,舒某不仅不听劝,甚至出言傲慢无礼粗暴,言语中透露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还主动告知其所在的具体位置挑衅执行干警。
舒某以为远在千里之外的他,法院执行干警拿他没办法······
得知舒某的具体位置后,执行干警即刻赶往贵州省“赴约”。为避免舒某再次以和解之名逃避执行,法院告知其若拒绝履行义务,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舒某与申请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并如约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