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四级法院联动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的通知》要求,罗平法院梳理了5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落实好人民群众对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司法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将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一、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后李某与被告王某发生婚外情。2016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通过购物、转账等方式多次赠与被告王某价值巨大的财物。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婚外情实施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将夫妻财产擅自赠与王某,王某非善意取得该财物,判决王某将李某赠与的财物予以返还原告张某。
【典型意义】本案系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和睦文明婚姻家庭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诉良俗”。本案李某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然是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本案的依法判处,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的家庭风尚。
二、非为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借贷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钱某甲与钱某乙(未满16周岁)以生产生活需要向某银行申请借款30000元,并于2020年2月份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钱某甲、钱某乙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某银行将钱某甲、钱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钱某甲、钱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时,钱某乙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家庭农业生产,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并非钱某乙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合同、合同条款内容与其年龄状况并不相适应。某银行也未举证证实钱某乙的借款行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且即使钱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对该行为予以追认,亦属于对未成年子女不利的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某银行对钱某乙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银行对未成年人钱某乙的诉讼请求,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醒金融借款机构严格信贷程序,促进辖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盾牌——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自结婚以来,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辱骂,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某对申请人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制度对阻断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法律是受害人的“护身符”,施暴者的“紧箍咒”。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给予被申请人威慑力,同时有力的保护了申请人免受进一步侵害。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社会之患。摁住家暴的“拳头”,不仅需要法律武器,更需要受害人勇敢发声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患病妻子有权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在一次意外中造成孙某瘫痪。孙某瘫痪后生活不能自理,且一直由其父母照顾至今。现原告父母已经年迈无力再继续照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法院在考虑被告的生活情况及经济条件,子女抚养情况,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判决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的扶养费。
【典型意义】夫妻扶助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夫妻一方患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在精神上、经济上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支持,以此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扶养义务,实现了对患病妇女的司法保护,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应享有另一方扶持和帮助的权利,凸显了法律实质正义,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美德,构建文明、和睦、健康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推动塑造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五、发放家庭教育督促令,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必修课
【案情简介】被告陈某(涉案时15岁)拉开原告王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车门后将王某的车偷偷开走,在陈某使用该车辆期间致王某的车辆受损。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允许偷开原告车辆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陈某应承担赔偿承担。因被告陈某系未成年人,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陈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父母作为陈某的监护人,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法院依法向陈某的父母发放《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重要“国事”。本案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切实加强对未成年监督人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用法治力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共筑未成年人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