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均系罗平县腊山街道阿沟河村委会某村村民。某村坐落于偏远却清静幽美的一片山林中,毗邻外乡,全村共有三户人家,均系亲戚。
原告杨某某、陶某在大洼子有其经营管理的承包土地,需从马某某家门前的土地上经过;三家在大平地处均有承包土地,原告杨某某家管理林地中开垦的零星土地上原有一条牛车路通往三家在大平地的承包土地。为有利生产方便彼此通行,2018年10月4日,原告前夫张某某(已去世)与被告马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1.门前马某某地让出两米做路,路走下埂边;2.大平地张某某留出西边长6米,中间长7.9米,东边到坟脚长4.9米补给马某某家管理;3.经调解后双方已经同意,按协议履行,今后不得违反,必须遵守达成。
张某某去世后,原告杨某某与陶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在某村共同生活。2023年11月,原告陶某、杨某某以被告马某某将二人通往大平地的唯一通道上(即协议补给马某某的土地上)开垦台阶并设置障碍物导致二人不能进入大平地其经营的土地耕作为由,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12月,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案涉争议地点上方仍有通道通往二原告在大平地的耕地,争议地点不是二原告必走的唯一通道,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二原告遂将其从林地中通往大平地的原牛车路口用树木枝干等堵塞,将通往大平地马某某家承包土地的部分复垦为零星土地,今年开春后种植了玉米。
2024年2月27日,被告马某某也将其门前二原告通往大洼子承包土地的路口沿公路砌起挡墙,并围上铁丝网,并用树木枝干形成栅栏,完全阻碍二原告通行,将原人民调解协议同意让出作路的土地复垦后种上玉米。
本案经本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均有实际通行需要,但因环境闭塞,双方观念传统,所有权意识强烈,才导致出现这种互相制约,彼此堵路的行为。只有统一双方思想认识,彼此放下成见,建立互信,最终摒弃相互制约心思,促成双方和解才能实质化解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开庭次日再次奔赴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均统一认识,保大放小,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均让出作为彼此通道使用。工作做通后,双方当事人随即主动履行了拆除挡墙及清除障碍物及土地里已经种植的玉米青苗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