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将梅、兰、竹、菊合称“四君子”,兰花以其气清、色清、神清、韵清,给人以高洁、清雅的优美形象,国人对其情有独钟。君子爱“兰”,取之有道,值得注意的是,野生兰花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无论是采挖、贩卖或是养殖都可能构成犯罪。罗平法院近日便审结了一件采挖、养殖野生兰花获刑的案件。
意外收获
2023年以来,甲某一直到罗平县腊山街道某村周边的山上采挖野生兰花出售。2024年1月4日,甲某去到罗平县大水井乡某村委会中乙某的养鸡场处山林采挖兰花,过程中,与乙某发生争吵,乙某遂报警处理,甲某在现场等候民警。
民警本是想处理两人争吵而匆匆赶来,到达后却发现“意外收获”,当甲某面进行清点,甲某此次共采挖兰花41株。
被民警归案后,甲某又如实供述其采挖的野生兰花还有部分养在家里,公安机关将养在甲某的家中的12株野生兰花扣押。2024年1月5日,丙某将其向甲某购买的1株野生兰花交给公安机关。
经鉴定,甲某采挖的54株兰花均为野生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建兰16株、春兰27株、蕙兰8株、豆瓣兰3株。
2024年9月2日罗平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罗平法院认为甲某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利益,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兰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